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支付机构迎新规!重新划分业务类型、明确注册资本附加要求,影响几何?
界面新闻记者 | 苗艺伟
我国非银支付领域的“基本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的近半年后,4月22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开启为其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为《条例》的规范实施、平稳过渡提供保障。
据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在新发布的《实施细则》中,主要明确包括新旧支付业务类型对应分类具体方案,非银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净资产要求,以及新老规则过渡期的制度衔接等内容。但对于业界普遍关心的跨境支付业务是否必须持牌经营等方面却并未涉及,为这类业务的发展留下了较大的调整空间。
明确新旧支付业务对应分类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但尚未对具体分类方式、新旧支付业务对应关系等进行明确。
如今,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第五十七条中明确,《条例》储值账户运营分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和储值账户运营Ⅱ类,支付交易处理分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和支付交易处理Ⅱ类。并把原先的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四类业务进行分别对应归类。
具体来看对应方式:银行卡收单业务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
对于非银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或者同时开展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
此外,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经营地域范围预付卡受理)。
仅开展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Ⅱ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对于上述新的分类规则,博通咨询高级分析师王蓬博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监管部门把原有业务牌照分类全部划入新的分类,既保证了原有业务和牌照顺利衔接过渡,又能根据各机构业务和牌照特点重新制定更加直接和细化的监管规定,保证了监管穿透性和全面性。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1亿元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新发布的《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还按经营地域范围等不同情况,进行附加提高。所需的注册资本与业务重要性、经营地域广度呈正相关。注册资本金没有一刀切进行要求统一,而是要求根据业务范围、牌照类型和地域范围做出细化,符合行业发展现实以及各业务类型风险对应需要。
记者注意到,附加提高注册资本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对于仅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
第二种情况,仅在住所所在地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但如果经营地域范围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增加人民币500万元。经营地域范围超过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仅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或者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经营地域范围预付卡受理)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
第三种情况,仅在住所所在地从事支付交易处理Ⅰ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经营地域范围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增加人民币500万元。经营地域范围超过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
第四种情况,仅从事支付交易处理Ⅱ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同时从事上述两种以上业务类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根据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加总计算。
此外,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业务规模等因素,满足附加要求。
明确非银支付机构净资产红线
在《实施条例》中,还明确了非银支付机构的净资产计算标准,保障支付体系的安全性。
记者注意到,非银支付机构的净资产计算主要与备付金日均余额相关,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五种标准确定:
(一)备付金日均余额不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5%计算;
(二)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亿元人民币至2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4%计算;
(三)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至5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3%计算;
(四)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至10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2%计算;
(五)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10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1%计算。
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应当不低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计算的加总值。此外,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满足附加比例要求。
王蓬博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较高的净资产表明支付机构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较低的财务风险和较好的盈利能力。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以及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是保障支付体系和客户的资金安全的重要体现,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满足附加比例要求,也说明非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系统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有所提升。
设置最少12个月的宽松过渡期
对于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明确了对非银机构过渡期安排、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等,意在推动非银行支付市场平稳过渡。
记者注意到,在时间方面,《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期为本实施细则施行日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这也意味着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才将彻底、统一执行牌照分类方式,也说明央行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留下了较为宽松的过渡时间。
在制度衔接方面,《实施细则》再次明确,过渡期业务监管和制度衔接,《条例》施行之日起,各类支付业务规则暂沿用原预付卡、网络支付、条码支付、银行卡收单等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制度文件中涉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类型的有关规定,按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对应关系调整后执行。
王蓬博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整体来看,《实施细则》在弥补监管空白,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环境的基础上,持续进行合规性建设,也能够看到金融监管部门希望支付行业保持稳定发展的态度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