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推广最新信息,海宁首例!男子因这行为被判刑
把自己的银行卡网络推广最新信息、手机卡卖给别人
就能轻松赚钱
是不是感觉找到了发家致富的新途径?
醒醒吧!
你可能已经涉嫌犯罪!
案情回顾
去年11月的一天,江苏个体工商户傅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
对方询问他是否要做兼职,出售银行卡就可以拿到好处费。
对方明确告诉傅某,
买银行卡是要用于网络赌博走账,防止资金量过大被封
。明知银行卡会被用于非法活动,傅某仍表示愿意出售自己的银行卡。
在约定好售价后,
傅某按要求办好了银行卡,连卡带U盾当面交给了对方
,对方付给了傅某300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同年12月中旬,
海宁警方在办理一起诈骗案时,发现江苏籍的傅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几天后,傅某被海宁警方抓获归案。
傅某被海宁警方抓获
经警方讯问,傅某表示,
他知道银行卡会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但以为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没多大事,不需要承担风险
,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卖了自己的银行卡,万万没想到,成了不法分子的帮凶。
法院认为
近日,海宁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出售银行卡案件。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傅某为牟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庭审现场
傅某曾经因为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不过,归案后,
傅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庭审现场
综合以上,海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处傅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其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
法条链接
法官介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立的罪名
,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不仅本案中提到的行为,
凡是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买卖身份证、手机卡等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
法官说法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标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为蝇头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不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帮助,给被害人带来巨额损失,自己也可能陷入犯罪的深渊。
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提高警惕,
绝不把银行卡、电话卡等
出借
、出售给他人,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这事千万不能做!
如果你出售的银行卡或手机卡
被不法分子用于
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
你将被以涉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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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会
来源:大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