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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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性贿赂是贿赂罪中一个体现而已。
以前贿赂送礼,是送现金,后来送购物卡,有的送古董、首饰,有的送娱乐场所的消费卡,等等花样繁多!现在又出现一种各取所需的贿赂方式,例如你的孩子想进xx单位,你让对方给你家孩子亮绿灯,当对方的孩子进自己单位的时候,你也亮绿灯。这种方式更隐蔽。因为公务员招聘中,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要回避。
无论是哪种贿赂,只要贿赂行为已经发生,那么无论是贿赂方还是收受贿赂方都已构成贿赂罪。
如果题主有这个想法,建议趁早放弃这个危险的行为,不要知法犯法。
说点题外话:现在有些地方有些部门领导风气不好,你不送礼就办不成事,不说不给你办,反正是各种理由拖你时间就是办不成。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破财消灾,贿赂一下,把事情解决掉也值了!其实正是有这种思想的人,间接地养成了某些人不良习惯!
2020道德与法律冲突的例子?
东川区人民医院妇产科在为一名叫阮怀莲的产妇做完剖腹产手术后,阮怀莲因子宫收缩乏力,大出血不止。下午1点多,医生向她体内输入了1600毫升悬浮红细胞后,阮怀莲仍出血不止,有临床输血指征。为此,在四处为阮怀莲寻找AB血型的义务献血者无果、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妇产科手术医生卢新华本着救死扶伤的原则,为阮怀莲义务献血200毫升,令阮怀莲转危为安。
据东川区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卢新华医生救死扶伤的良好医德,不仅感动了患者和家属,还感动了医院的全体医务人员,正当医院准备对卢新华医生进行表彰之际,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认为,东川区人民医院违法采供血,要求医院进行整改,不准表扬卢新华医生,并对医院下发了《处罚预先通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决定对医院处以6万元的经济处罚。
急求关于道德重于法律的事例?
有这样一个故事:有一天,—个国王独自到花园里散步,使他万分诧异的是,花园里除了小小的忘忧草,其它的花草树木都枯死了,园中一片荒凉。
后来国王了解到,橡树觉得自己没有松树高大挺拔,因此轻生厌世死了;松树因为自己不能像葡萄那样结出甜美的果子,也自惭死了;葡萄羞愧自己终日匍匐在架上,不能直立,不像桃树能开出美丽可爱的花朵,于是也死了;牵牛花叹息自己没有茉莉花那样的芬芳,其余的植物也都分别觉得自己缺陷太多,比不了别人而无精打采,而顶细小的忘忧草却并不觉得自己卑微,独自欣赏着自己,茂盛地生长。
有关法律的书带有强奸案例的?
请欣赏:《刑法案例集-构成强奸罪吗?》 一、案情开始 2000年6月25日晚,某国有企业业务员赵某推销产品来到某市,在一旅馆住下后,因路途奔波劳累,即上床入睡,忘记将门锁上。睡后不久,感到身边有人,借着窗外光亮,隐约看到一年轻漂亮的女人闭着眼睛呢喃着用手在他身上抚摸。赵某燥热难熬,便用力将女人抱住,实施了奸淫,后两人便进入梦乡。凌晨时,赵某突然被女人哭骂声惊醒。原来,女人姓李,与丈夫旅行结婚,住在隔壁房间,夜晚出去如厕,迷朦中,摸错门上了赵某的床。事发后,李女与其丈夫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赵某睡后不久,对错摸上床的并用手抚摸他的李女进行了奸淫,看起来,李女未有抗拒行为,但从实质上分析是违背了李女真实意志的。在此过程中,赵某虽未对李女使用任何暴力或胁迫手段,但构成强奸罪,客观方面除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其它手段,使妇女不知反抗,进而受到欺骗而同意性交。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赵某在自己所睡的床上奸淫了李女,是因李女错摸上床并主动与他温存的结果,虽然这种温存及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显属错认,但李女表现形式是自愿的,并且没有任何无力抗拒、不能抗拒、不敢抗拒被强奸的因素在内。因此,赵某的行为尚不构成强奸罪。 三、本人观点 笔者认为,赵某的行为性质不宜定强奸罪,其理由是: 赵某看到李女上了他睡的床并对他进行抚摸,便用力将其抱住,实施了奸淫,在此之前,赵某未产生与李女发生性交的主观思想,而是由于李女错摸上床并误认为赵是其丈夫,并对赵进行抚摸,导致赵对其实施了奸淫结果,因此李女对自己被奸淫结果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李女的这一过错,使得赵某对其的奸淫,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就已得逞。在此过程中,赵某也并未冒充其丈夫使其受到欺骗而将其骗奸,这和主动冒充其丈夫使女方误认而同意性交可认定构成强奸罪的有关规定有着本质的区别。当然,赵某与之性交,并非出于李女真实的意志表示,这一点笔者完全赞同,但不管怎样讲,由于赵某在并未冒充其丈夫的情况下,李女将赵某误认自己的丈夫而与其性交,这一客观事实即已改变了赵某强奸的本质属性。 综上所述,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当然,赵某乘机奸淫李女属道德极其败坏行为,已构成一般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