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 网络推广,律师网络推广的准则与雷区
2018年1月6日律师业务 网络推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律师业务推广行为准则”),对律师和律师事务进行的业务推广行为提出了一些准则和禁止。律师业务推广的方式多种多样,本文仅就网络推广的方式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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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网络推广的界定
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从该定义来看,律师业务推广的主体既包括律师,也包括律师事务所。本文所述律师业务推广仅指律师个人业务的推广。律师网络推广,指的是律师通过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网媒介进行业务推广的行为。
律师网络推广
二、律师网络推广信息
律师发布的网络推广信息应当标示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和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三、律师网络推广的禁止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总体而言,律师网络推广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