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 要多留“心眼”
□本报记者蒋振凤
五年前私募公司投资股权,砸了400万元,借道某私募股权基金产品投资一家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的张先生,如今却因为该新三板公司交易流动性匮乏、业绩下滑等因素,可能“血本无归”。
“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今年到期了,却发现无法按约定退出,无奈之下,我只好走法律程序。但真到了想打官司的时候才发现,基金公司之前掩藏的问题都暴露出来了:法院认为,这家私募股权基金涉嫌非法融资,同时因为我是通过产品投资的新三板公司,股东名册上存在的是这家私募股权基金,结果迟迟未能成功立案。”张先生表示。
京师深圳金融律控中心主任江泽利表示,私募证券基金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文件,但是私募股权基金到目前尚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文件。类似纠纷和案例该如何处理,各地方法院处理也不一样。因此,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一定要仔细甄别,严控风险。
层层注资最后套牢
五年前,张先生通过私募股权基金介入某新兴企业。张先生作为投资人之一,最初投资100万元。后来该企业成功登陆新三板市场,又进行了几轮融资,张先生又投了第二层和第三层的基金,先后共计投资400万元。
张先生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这家公司刚登陆新三板时,股东们每月还能分到收益。2020年4月,张先生投资到期,准备退出。由于这家公司在新三板市场表现不佳,股票流动性非常差,且近两年业绩持续下滑,导致退出难度非常大。张先生虽然想诉诸法律,却迟迟未能成功立案。
江泽利表示,由于新三板部分挂牌公司抗风险能力较弱,如果投资者不了解、不核实私募股权基金以及企业真实情况,听信私募股权基金的一面之词,可能会血本无归。
他进一步指出,这类通过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项目,有很多问题是投资者无法看透的。有些私募股权基金,在设立项目的时候并没有真实的基础资产,这种投资风险极高。而有些私募股权基金,会通过多期产品陆续发行的模式,用后发基金产品的募资来填前发产品的“窟窿”,其实就是将风险不断向后转嫁,并不断放大风险,但从表面来看,只要后续产品发行没有问题,风险可以被持续掩盖。而一旦出了问题,就是投资人难以承受的“爆雷”。
缺乏相应处理标准
江泽利表示,现在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发行的方式多元化,线上和线下渠道均可购买,且投资人往往分散在不同区域,当遇到“爆雷”事件后,往往会拿着合同到当地法院起诉,就形成了不同地方法院、不同法官会给出不同的判决结果。这种情况显然是司法部门不愿意看到的,有关方面一直在研究解决这个问题,不过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相应的司法解释标准。
江泽利建议,除了提醒投资风险、加大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之外,依然要从法律层面来解决已经发生和可能即将到来的一些类似基金问题。建议效仿证券诉讼,比如同一只股票,因为上市公司出现虚假财务报表等行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投资者都到指定法院递送材料,来解决同一个问题,私募股权基金也可以仿效类似成熟的形式来解决问题。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
私募基金分红方式有哪些,有哪些条件?
私人股权投资是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那么私募基金分红方式有哪些,有哪些条件?
网友咨询:
私募基金分红方式有哪些,有哪些条件?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海峰律师解答:
私募基金分红方式:一是拆分,二是分红。
按照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分红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私募基金在卖出盈利的股票后,获得收益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如果基金投资当年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分红还要根据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而定,如果基金经理认为基金所持有的股票有长期增值的空间,也可以不分红。具体的分红条款可查阅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海峰律师解析:
私募基金的优势:
1、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闭期间,合伙投资人不能随意抽资,封闭期限一般为5年至10年,故运作期稳定,无资金赎回的压力。
2、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专业技巧性,收益回报通常较高。
3、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故基金管理人的敬业心极强,并可用其独特有效的操作理念吸引到特定投资者,双方的合作基于一种信任和契约,故很少出现道德风险。
4、投资目标更具针对性,能为客户度身定做投资服务产品,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要求。
5、组织结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自由度高。相对于组织机构复杂的官僚体制,在机会稍纵即逝的关键时刻,私募基金竞争优势明显。
张海峰律师2004年在深圳执业,2008年授予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2011年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现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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