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公司胜诉,轮胎公司再次被告,二审胜诉

2022-02-04 13:18:10 推广营销 投稿:一盘搜百科
摘要日前被告是公司胜诉,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做出二审判决。其中,原告为武汉市汉阳光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据了解,此案是基于反垄断行政处罚

日前被告是公司胜诉,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做出二审判决。

被告是公司胜诉,轮胎公司再次被告,二审胜诉

被告是公司胜诉,轮胎公司再次被告,二审胜诉

其中,原告为武汉市汉阳光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据了解,此案是基于反垄断行政处罚,提起的后继民事诉讼。

2016年,上海市物价局曾对被告达成并实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做出行政处罚,罚款217.52万元。

同年6月,汉阳光明贸易将上海韩泰轮胎销售公司诉至法庭。

其理由,为上海韩泰轮胎在交易过程中,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

此外,这家公司还以高于市场终端零售价格的不公平高价,批发销售轮胎商品。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判决原告败诉。

原告对判决不服,并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围绕三大争议焦点,对该案的相关市场界定、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光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担负。

(本文为轮胎世界网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轮胎世界网)

生效判决书作为证据,轻松打赢官司

被告是公司胜诉,轮胎公司再次被告,二审胜诉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相较于在其他案件中笔者苦心孤诣收集整理证据以获得法院对己方主张的支持,近期笔者所代理的某个案件,就仅仅通过提交生效判决书作为证据,轻松打赢官司。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9日,被告李某驾驶豫A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经七路与黄河路交叉口时,与王某驾驶的豫A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厢式货车驾驶人王某及乘车人刘某受伤,厢式货车损坏(关于该财产损失索赔诉讼已经终结,详情点击未买保险且交通事故全责,却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庭前准备

受害人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及另一被告某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委托我所代理参加诉讼。由于之前的财产损失索赔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李某也是委托我所代理参加诉讼,且其判决书在本案开庭前就已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我们决定改变之前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制定的诉讼策略及证据收集整理工作,直接将已生效的判决书作为唯一证据向法院提交,以支持我方的观点。

法庭审理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住院证、住院医疗费清单、医嘱、误工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等证据用来支持要求被告李某及某公司(法院对该公司依法适用公告送达,该公司未到庭)承担18万余元赔偿责任的主张。

我所代理被告李某向法院提交涉及同一事故的已生效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李某为职务行为,应由所属单位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对生效判决书质证认为,该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因此该判决书不能直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应对该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方观点及证据,判决由本案另一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共计13万余元。

法律分析

1、为什么生效判决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的具体运用。

众所周知,类似本案中被告李某所从事的道路运输大多采取挂靠运营模式,驾驶人接受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因此在因驾驶该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时,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驾驶人、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三方中的某一方或者某几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驾驶人李某驾驶某公司所属车辆运输货物,作为李某的代理人,我们主张李某是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已生效判决书中载明“被告李某受某公司雇佣”,原告或者另一被告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进行反驳,因此法官直接认定被告李某受某公司雇佣的事实,并据此判决由某公司承担13万余元全部赔偿责任及相应案件受理费。如此判决,也符合同案同判的原则。

笔者提醒

就本案来看,使用生效判决书作为证据,轻松打赢了官司,但如果没有完美的生效判决书,本案也有可能是另一种结果。从某个角度讲,本案被告李某的胜诉也离不开原告方庭前功课准备不足和另一被告即该公司漠视法律风险这两个因素。由于本文所述案件及其关联案件均是由我们代理,因此我们会采取直接使用生效裁判作为证据使用的策略,最终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如果大家在诉讼中并未对案件做过认真的调研,可能就不容易发现生效裁判的存在,一旦发现,就不妨尝试直接拿来作为证据使用,也许可以事半功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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