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读音,徇私枉法到底是什么意思哦?
徇私枉法罪,是指因私人关系,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或者因私人关系,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法律追诉徇私枉法读音。 徇私,是指不依法律规定办事而照顾、维护私人关系。 枉法,是指违背事实做出的结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公正,即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诉,确保有罪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及司法机关对犯罪作斗争过程中的正常的司法活动。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歪曲事实致无罪的人受到法律追诉,有罪人不受法律制裁。 1、在立案、侦查、起诉过程中,对有罪的人不加追诉或者包庇有罪的人; 2、在立案、侦查、起诉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真相,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诉; 3、其他徇私枉法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监狱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他人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徇私枉法的严重后果仍然行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徇私枉法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是询私枉法罪?
一、什么是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也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员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此外,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以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等等,都应以该罪论处。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所谓枉法裁判,则是指有罪判无罪,多罪判少罪,无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与前两种情况不同是上述两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而构成该罪;而这种情况则仅发生往刑事审判过程中,只有刑事审判人员才能实施这种行为而构成该罪。
二、徇私枉法罪会被判几年?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