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标准,安全生产死亡几人必须上报中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标准,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其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重大事故和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特别重大事故需要上报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上述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必须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组成调查组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怎么划分
(一)普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1O~29人死亡;
(2)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9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四个等级的同时,也规定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划分的事故等级。这种事故等级的划分,主要是为了便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分级管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事故分成若干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事故规定不同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要求。但不同时期和不同行业对事故等级的划分有不同的分级办法,如1986年颁布的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2——1986)将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定为特大事故,将一次死亡1~2人事故定为重大伤亡事故。而后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将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称之为重大事故,把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称之为特大事故,把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称之为特别重大事故。由此可见,过去对事故等级划分有些混乱。为统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这是在国家行政法规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是目前我国最权威的事故分级标准。此外,有关法规和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也有一些特殊的事故等级划分办法。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