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过税务筹划后有什么益处?
好处一、节约企业成本
中国是法制社会,税收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这是每个企业都无法逃避的义务,交纳一定的税务是企业的义务。一个企业想要获得最大的利润就必须要将支出的费用降到最低,而税收就是一项支出,只有将这个筹划好,将税收降到最低,才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企业就需要想办法在法律的范围内将自己的税收降到最低,既承担了自己交税的义务,有降低的了自己的运行成本,这就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好处。
好处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如今,社会这种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每个企业之间也有激烈的竞争。如果企业能够通过税务筹划这个活动来降低自己企业的一些运营成本,从而增强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此时就在无形之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让企业能够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之中站稳脚跟,此时,立于不败之地,然后才能够不断地发展。
好处三、降低法律风险
虽然,企业税务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自己企业的运营成本,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但是,这种方式只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降低了税务支出,并不代表偷税和避税。中国税法规定,偷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但是,税务筹划和偷税是不同的,它是一种符合国家立法的处理财务问题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合法性为,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说,这种方法是最适合企业的,既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还能够降低法律风险。
一个企业有专门的税务筹划是很重要的。税务筹划的主要目的就是合法合规的合理避税,减少企业负担!通过一些资本运作和财务支出也是可以合理避税的!不但发展壮大了了企业,还减少了企业负担!
劳务报酬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这个问题值得探讨,但此案例并不妥当。其一,所述时间与政策适用年度不匹配,其二,在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之间产生混淆,这涉及到员工的劳动关系和社保问题,不可随意变更。在此引用案例,应该只是为了说明如果对劳务报酬进行筹划的话,可以给企业带来节税的效果。
自今年开始,个税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革,要对劳务报酬进行筹划,那么首先要对劳务报酬有个全面的了解。
1. 劳务报酬的变革。在之前的个税计算中,劳务报酬是一个单独的项目,和工资薪金各算各的。而在新的税法下,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同属于纳税人的综合所得,采用“先分后合”的方式来纳税。
对题目中的案例进行一个改编:
2019年,王先生从单位获得的工资类收入是每月4000元,另外,在A企业有一份兼职,所获得的收入是每月2000元。那么按照“先分后合”的思路来进行计算。
分:预扣预缴时各算各的。
工资薪金因为不足扣除额5000,每月无需纳税,劳务报酬按照20%的税率计算纳税,每月应纳税额为(2000-800)*20%=240元,那么全年的纳税为240*12=2880元。
合:在次年的3.31-6.30之间进行汇算清缴。
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此处算上社保8880和专项附加扣除,那么王先生其实全年不用纳税,是可以进行退税的。即使不算这些专项附加扣除和五险一金,王先生只需要纳税7200*3%=216元。也是可以申请退税的。
所以,在本身工资薪金<(基本扣除5000+其他扣除)的情况下,有劳务报酬的,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本身就具有减税的效应。记住,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汇算清缴。
时间是次年的3.31-6.30之间。
2. 劳务报酬收入与生产经营所得的选择。由于劳务报酬划归了综合所得,那么也有可能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适用的税率高于劳务报酬,导致最后的综合税负有所上升。
比如,王先生的工资是17000元/月,而劳务报酬为20000元/月(不考虑其他扣除)。那么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税款为:20000*80%*20%*12=38400元,工资薪金预扣为:(17000*12-60000)*10%-2520=11880元,预缴总税款为38400+11880=50280元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税款为:(20000*12*80%+17000*12-60000)*25%-31920=52080元
这时候综合所得的税款就高于了预缴的税款。
如果这时候,纳税人是自己有工作室的,或者以个体户名义提供服务,并且满足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条件,那么此项收入不再是劳务报酬所得,而是生产经营所得。
按照10%的利润率来进行核定,那么20000*10%*12*5%=1200元。
此种情况下个税大幅下降,并且,在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还可以享受10万/月的增值税免征。相较于用个人来提供劳务,这种情况下税费较优。
3. 注意的条件与风险。虽然经营所得较个人提供劳务税费有优惠,但是绝不是鼓励大家盲目去注册个独、个体户避税。个人也并不赞成用这种方法来拆分工资薪金逃避个税,所谓的高管股东们通过这种方法来避税是有风险的。因此,特作出以下风险提示,希望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再予以考虑。
(1) 本身业务真实,并非是拆分工资或者巧立名目。
(2) 与自身受雇公司没有关联,不存在同业竞争。
(3) 有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实有这个必要成立工作室。
(4) 工作室等的经营完全合规合法,并非非法避税。
(5) 已对设立工作室的综合税费进行评估,确实综合成本有所降低。(文中仅是举例,实际当中情况复杂,请务必测算)。
4. 总结综上所述,因为2019年进行了个税的改革,劳务报酬,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税目,而是与工资薪金、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共同合并为综合所得,因此,要考虑到汇算清缴的综合效应来进行选择。如果劳务报酬的规模确实较大,业务发展也确有必要,可以考虑成立个人的工作室等,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实现税费的最优化。
以上财会小童观点,欢迎评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