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婚姻为目的的恋爱就是耍流氓,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吗?你认同这个观点吗?

2022-02-04 22:53:43 恋爱宝典 投稿:一盘搜百科
摘要先来理解下结婚和恋爱的含义恋爱恋爱是同性或异性互相爱慕行动的表现。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定义,现代定义为两个人基于一定物质条件和共同恋爱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对对方最真挚的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

先来理解下结婚和恋爱的含义

不以婚姻为目的的恋爱就是耍流氓,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吗?你认同这个观点吗?

恋爱恋爱是同性或异性互相爱慕行动的表现。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定义,现代定义为两个人基于一定物质条件和共同恋爱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对对方最真挚的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最强烈不以婚姻为目的的恋爱就是耍流氓、最稳定、最专一的感情。在远古母系社会、古代父系社会,爱情有另一种的体验,并不是单纯一夫一妻制,随着社会发展,爱情也在向文明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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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婚姻,是应运而生的,有它存在的功能性。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它可能的确是必经之路。但一个良好社会的自我要求,应该是不断成为能够容纳更多元选择的社会,它会平等地为每一个存在其中的个体提供美好生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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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大文豪莎士比亚说“一切不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都是耍流氓”。

谈恋爱是为了结婚吗?

其实这真的可以说大部分是,而有个别人是为了自己一种精神追求而已。当然谈恋爱对于大众来说,都是为了可以谈着谈着,最后两个人永远在一起生活下去。因为有结婚为目的做依据,才有因为谈恋爱的过程中不合适,而最终两个人分手变成陌生人身份的。要是谈恋爱都是为了精神自我满足,那么也就不会出现很多人,最后恋爱谈不下去时,像一对仇人一样老死不相往来的结局!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自古便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嫁传统习俗,千年的婚姻文化传承自然有它独有的意义。时代走到今天,我们强调恋爱自由,恋爱自由并不等于在感情的世界里,对自己的行为举止不负责任,若是真想结婚,就不会在恋爱做出令人不愉快的事情。

有人说,婚姻本来就是一场荒唐的闹剧,本身毫无相关的两个人因为一时的感情冲动加上一纸社会契约,就得一辈子待在一起,太过无聊和荒唐。而小编觉得,婚姻的本质是责任和忠诚,生命价值在于成就有情。

规矩是定给不讲规矩的人,是用来保护不守规矩的人。

为了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才不是耍流氓。相反的那些因为抱着玩乐心思,那么肯定是一个已经有主的人了。当然这样的结果肯定是伤害对方的认真,被恨死也是很应该的。只是受伤害的人也没办法得到补偿,最多只是学会了下一次要小心翼翼而已。所以谈恋爱的时候,最好还是调查好对方的身份,更要查清楚对方是出于什么样的心思和自己谈恋爱的!

“一切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

伟大的人民领袖毛主席曾经在对待男女问题上引用过莎士比亚的名言:“一切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今天小编想为各位读者解读下如果爱情的巨轮搁浅了,应该如何应对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问题。案例:2009年11月,方某(男)与金某(女)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准备结婚。2010年底方某为讨金某欢心,与金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的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赠于金某,供金某婚后使用。此后,方某多次提出办理结婚手续,但金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决定分手。因双方对该车辆的处理意见不一,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所赠车辆归自己所有。接到诉状后,方某辩称赠与车辆是基于双方会登记结婚。现在双方不可能再结婚,那么赠与协议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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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此种情况在生活中尤其是年轻人的婚恋过程中会经常出现。像前不久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的《非诚勿扰》男嘉宾鄂某状告女嘉宾孙某悔婚拒还宝马一案就是个典型的例子。两名当事人在参加《非诚勿扰》时相识相恋,男方向女方赠送了宝马车、高清电视等贵重礼物,不料女方突然悔婚,并拒绝返还被赠予的物件,男方一怒之下将女方告上法庭。证据证明宝马车车款是从鄂某的银行账户划出,并有二人的婚约证据。鄂某赠与的宝马车登记在孙某名下是基于结婚目的,现其拒绝结婚理应返还。孙某承认了与鄂某确曾恋爱,宝马车是鄂某出资购买,但否认两人有婚约,并称宝马车等只是一般恋人交往时的正常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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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结婚未成能否要求返还呢?

首先,如果有证据证明赠与的财产是用于结婚的,而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赠与方就可以主张这些赠与财产的返还。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现实生活中,这些证据的形成、收集是存在一定困难的,往往会受到情感、面子问题、传统观念的束缚影响而不能制作、保留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赠与的合同。”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该按照约定旅行义务。”《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男女双方在准备结婚时所做出的赠与财物等行为一般来讲都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是基于双方能够共同组建家庭,如果双方分手,未能结婚,那么条件无法成就。因此,该协议中虽未明确是为结婚而赠与,但是协议上有供婚后使用的表述,可以认定方某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是附条件的赠与。

因此,方某将车辆与金某,是建立在双方登记结婚的条件上的,属于附义务的赠与。由于金某不同意结婚,该赠与的条件未能成就,赠与也就未生效,故金某主张车辆归其所有,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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