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怎么取,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出来?
您好住房公积金怎么取!很高兴有机会回答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提取准备的材料很多,給人感觉很麻烦,其实可以前期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咨询,根据自己的提取条件准备相应的材料,一般来说也就那几样必备的审核材料,一定要备齐以免来回准备材料耽误时间,只要能取出来,不少人还是想把这部分钱用到实处,不想给钱死死的呆在那。
这里说一下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包括:
1、全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商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3、购买二手住房。
4、建造、翻建、大修城市农村住房。
二、离休,退休人员
提供身份证原件及以下任何一种资料即可:
1、离休、退休证的原件;
2、离休,退休工资审核表;
3、离休、退休,单位证明。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身份证原件。
四、出镜定居
户口注销证明或定居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
五、偿还住房贷款
按年偿还商业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支付租金
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所在地出具的无房证明。租赁合同原件所租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复印件拆迁安置房提供安置协议,身份证原件。
七、其他情形
指账户分存满六个月且未继续缴存: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公证书原件(公证文书须明确载明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具体办理流程:
1、职工申请:职工凭相关资料向中心提出申请。
2、中心审核:中心根据职工提交的资料进行逐级审核并办结。
3、所有办理支取业务的职工均需提供本人本地的指定银行卡,死亡提取的提供公证委托继承人银行卡,不提供银行卡无法办理提取业务。
办理时限:一、支取材料齐全真实即办。二,需要核查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上提取条件是根据相关政策硬性条件,总的来说只要是符合条件一般都是可以快速提取。不少人觉得住房公积金留在账户中不能自由支配,属于是固定钱款,其实那是单位的一项福利,一项惠民政策,值得一提的是农民不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感谢阅读,希望给我的回答能让您理解,欢迎讨论,谢谢!
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我急用钱?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1、《你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职工本人身份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
除上述材料,按不同提取情形,还需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
(a)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或预售、销售)合同(已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县(市、区)需先经备案登记)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如专用发票原件已被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收取的,可提供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和契税证原件)。
(b)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产买卖合同及税务部门开具的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或契税证。
(c)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发票联),以及公有旧公房出售分户审批表的复印件。
(d)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买卖)合同(或批准文件)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如专用发票原件已被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收取的,可提供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和契税证原件)。
(e)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或安置)协议书(或购买房屋协议书)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如专用发票原件已被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收取的,可提供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和契税证原件)。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房所需费用的预算或报告。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翻建房屋所需费用的预算或报告。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关于应该大修的鉴定报告书,以及大修房屋所需费用的预算或报告。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a)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提前还款单或提前还款证明书。
(b)提前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供住房消费借款合同和提前还贷(已还)结清凭证(或证明书),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
(2)按期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a)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贷款本息偿还证明书。
(b)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供住房消费借款合同和贷款本息偿还凭证(或证明书),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
3、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供经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款收据,并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未婚的,还须提供未婚证明。
4、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批准文件(或审批表);或提供离休、退休证(提取时,如居民身份证显示男已满60周岁、女干部已满55周岁、女职工已满50周岁的,可免提供离休、退休批准文件或审批表)。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文件(或审批表)和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6、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文件(或审批表)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以及失业证。
7、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以及失业证。
8、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失业证以及经职工所在居(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报告。
9、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的出境卡或签有定居内容的护照(或居留证)以及经公安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10、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重新就业的,提供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口证明和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11、户口迁出本市、县(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公安部门户口准迁证明或已注明迁出(迁入)户口的户口簿。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包括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或已经死亡注销的户口簿等)和证明提取人系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公证书、判决书等)。
1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待遇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职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