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我国刑法对走私犯罪怎样处罚?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罪。
一、走私罪如何认定
1、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类罪主体。走私罪首先在海关法中被规定为单位犯罪,但必须注意:单位走私与借用单位名义走私的区别,根据高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处理。实践中某种行为实质上属于单位犯罪,但由于该种行为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其犯罪主体,如盗窃罪,应当如何处理?高检的有关解释可以参考。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税收。
从贸易管制的角度看,国家对进出口的货物或者物品,根据其与国计民生关系的大小,实行准许、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对进出口的非贸易物品,根据种类和特点,实行限进、限出、限量、限值的制度;对金银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征收关税制度。
4、客观方面
(1)走私行为归纳有以下四种:
A、绕关的走私行为。
即不经过海关和边境哨卡检查站。
B、通关的走私行为。
即通过海关进出境,但采用假报、伪报或者藏匿等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督、检查,偷运、偷带或者邮寄货物或者物品。
C、准走私行为(间接走私)。
即不是直接进出境的走私行为,而是:①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②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D、后续的走私行为(变相走私)。即为:
①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走私的对象分类
A、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如:武器、弹药、核材料、淫秽物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B、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
C、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但不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如:文物、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
D、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或者物品。
E、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
F、保税货物、物品。”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二、走私罪如何判刑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量刑: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5、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