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俊芳,大家认为会如何处理高俊芳?
目前我认为以生产、销售劣药罪不太可能判处死刑,但是对于这种将他人性命当做儿戏的人,不判死刑估计都难以平民愤高俊芳!结合目前的案件事实来看,如果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就有可能判处死刑。
纵观本案当中疫苗问题来看,目前长春长生系通过如下措施造假:
1、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
2、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
3、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4、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5、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6、企业有系统地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开具填写虚假日期的小鼠购买发票,以应付监管部门检查故而对于此类措施制造的药品是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我作为非专业的医药人士,不好去做评判。但是就个人倾向来说,我认为也许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合理。因为通过造假方式可以看得出来,问题疫苗中有采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去生产成品制剂!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定义是什么?通过第一段陈述可以知道,生产过程中有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原液,而超过有效期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属于变质,那么就符合了假药的规定,而所谓假药,根据法律规定,如下方式都属于制作假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故而一旦能够认定其行为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罪,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致人死亡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判处死刑!至于究竟能否判处死刑,还是让我们耐心等待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出来!
如何看待高俊芳的追捧者们?
2018年7月25日,长生生物发布《关于董事长及部分高管无法正常履职的进展公告》,提到高俊芳、张晶、张友奎、刘景晔、蒋强华、赵志伟等董事或高管被带走调查,这批问题疫苗的制造者们终将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作为职场中人,职业道德应高悬于前,作为自己履职尽责的最根本遵循。翻看长生生物一众高管的档案,都是在该公司长期任职的主儿,怎会不知道自身隐藏的猫腻,又怎会不晓得药品掺假的厉害?是被利益蒙蔽了眼,还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又或者沆瀣一气罔顾生死?无论那种,都是无比可恶可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