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威,招远麦当劳张立东怎么判?

2022-06-26 19:54:31 百科大全 投稿:一盘搜百科
摘要5月28日张立威,山东招远麦当劳餐厅发生命案,信奉“全能神”邪教的四男二女将一名素不相识的无辜女性殴打致死。这起恶性案件很快震惊全国。网络上凡关于此事的文章、微博都吸引了大量跟帖和转发。事件当时围观者

  5月28日张立威,山东招远麦当劳餐厅发生命案,信奉“全能神”邪教的四男二女将一名素不相识的无辜女性殴打致死。这起恶性案件很快震惊全国。网络上凡关于此事的文章、微博都吸引了大量跟帖和转发。事件当时围观者的行为,成为了曝光后第一时间的讨论焦点。

张立威,招远麦当劳张立东怎么判?

围观者无人援手,是冷漠还是人之常情?

当事件传到耳中,大多数人的反应可能都是“为何围观者不阻止”。
  这理所当然地成为了第一讨论点。

《新京报》是对这一事件评论较快也较多的一家媒体。在6月1日的评论《“招远命案”为何让人如此悲凉》中,作者认为围观者缺乏“勇敢”。“有人说,阻止暴徒行凶是警察的事情,难道要求普通民众去送死?但是,别忘了,在鲁莽的出击与冷血的观看之间,还有可以冷静的思考,用头脑和判断选择一个正确的方法来帮助别人,这就是近年来被逐渐侵蚀的‘勇敢’。
  ”

不过,这样的发言恐怕有“键盘英雄”之嫌。同一天《京华时报》的评论就说:“抡起道德大棒挥向现场民众,并非就法律正确或道德正确了。及时电话报警、冒险拍摄现场视频,不都是与恶行斗争的表现吗?无人制止凶嫌施暴,或许是被‘谁管谁死’所吓阻,或许还有基于施暴者人数众多的考量。
  ”

这样的论调也在微博占了上风:

@Evelynlinx:看了那个女孩在麦当劳遇难的视频,心里很难受,再看到好多人都在微博抨击现场群众,为什么看见那些暴徒不上去制止,我觉得很欣慰,美国有正义的蜘蛛侠和蝙蝠侠,咱们中国也有正义的键盘侠!

@叫兽易小星:谁都有懦弱和退缩的权利,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成为英雄。
  见义勇为是值得赞赏的良知,是值得敬佩的勇气,却不是普通人必须承担的责任或者义务。爱别人前先爱自己,有了自保的手段再去保护别人。我们谴责邪恶和冷血,却不可将惊慌无力的普通人卷入舆论暴力的漩涡。

在知乎上,不少人也有这种论调,对未出手帮助持理解态度。
  不过仔细考虑,这两方观点未必完全对立。理解没有出手帮忙未必等于鼓励坐视不管,而主张“勇敢”的人也未必是要一味蛮干——《新京报》所说的是“用头脑和判断选择一个正确的方法”。不过倘若在报警之外没有更好的行得通的法子,也并不一定要盲目出手。

“正当防卫”的门槛是否阻止了见义勇为?

与此同时,还有另外一种对围观者没有出手相助的解释,就是我国法律中关于“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的问题。
  

微博名人@一毛不拔大师 首先从普通人角度提出看法:“招远这事让我联想起两个问题:一是法律对公众场合打人医院打医务人员等,只要后果不严重平常处理很轻微,助长了坏人使用暴力的气焰。二是坏人打你你一还手派出所为了省心多半定成双方打架斗殴,正当防卫定义也很模糊,我认识若干朋友见义勇为后,到派出所结果各打五十大板都再也不想管闲事了。
  ”

《新京报》在6月2日的评论中则从专业角度提出这个问题,这篇文章着重讨论“正当防卫”的判定标准,一开始就引用了一位律师的话:“我一个搞法律的,至今都没搞清楚什么才是正当防卫?万一伤了暴匪,搞不好赔钱是小事,坐牢那是分分钟的事。”

就在5月31日,一条广东省高院的微博就已被猛烈转发:“只因姜某涛看了侯某等人一眼,引起侯某三人追打,姜某涛警告未果后持刀乱捅。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涛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我国《刑法》规定: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有“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这一“无限防卫权”条款。
  但显然,这一条款在现实中被援引的次数少于人们的期许。因此,《新京报》认为“正当防卫‘门槛’过高,制约公民见义勇为积极性,这是个需要被正视的问题。只有真实地向公民赋权,才能让公民更有底气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不畏首畏尾。”

腾讯网“今日话题”则显得比较“理中客”。
  其专题《招远麦当劳命案:只能看着行凶?》在小标题指出“对于行凶者,旁人可以使用任何手段制止他”,并进一步解释“如果本案中,麦当劳的厨师抓把菜刀出来砍伤、砍死正在行凶的张某某,或者顾客拉起凳子砸伤砸死正在行凶的张某某,都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显然这并未回答,假如行凶被阻止,行凶者受伤甚至死亡,见义勇为者如何证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问题,特别是在本案中行凶者并未携带枪支、利刃等明显的可能致死的凶器的情况下。
  这篇专题也在后文通过中外案例对比,同样承认了“司法对无限防卫权的漠视”这一实践问题。如果您觉得正确或者采纳的话,麻烦给我好评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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