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在就业创业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
1998年以来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我国陆续出台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 些政策涉及了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以及淘汰落后产能职工等各类就业重点群体。目前最新的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4月2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 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以 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创 业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这两个通知从鼓励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 策,扩增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的空间和能力。如新政策在鼓励自主创业方面 规定,在原先3年内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基础上,将税率为2%的地方教育附加纳入 减扣范围,并增加“地方政府可根据情况最高上浮20% ”规定,即最高扣减9600 元。
此外,鼓励吸纳就业政策定额标准4000元,由“可上下浮动20%”调整为“最 高可上浮30% ”,即企业吸纳一名失业人员每年最高可扣减5200元税费。除了上述政策,我国还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等多项税收政策中,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给予税收优惠。
如自2007年7月1日 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 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同时,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 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 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与此同时,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安置 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以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