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副市长戴副局长被“建议免职”,有哪些纪法依据?

2023-01-31 12:32:53 百科大全 投稿:一盘搜百科
摘要1月12日晚间,网传“扬州市有关领导干部生活作风问题”调查结果出炉。据江苏媒体交汇点客户端消息,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对近日网传扬州市有关领导干部生活作风问题,江苏省纪委监委和扬州市委高度重视,组织开展

1月12日晚间,网传“扬州市有关领导干部生活作风问题”调查结果出炉。

据江苏媒体交汇点客户端消息,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对近日网传扬州市有关领导干部生活作风问题,江苏省纪委监委和扬州市委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深入调查。经查,淮安市政府副市长韦某(曾在扬州市工作)与扬州市广陵区商务局副局长戴某存在生活作风问题,目前正按程序追究二人纪律责任并建议免职。

3天前的1月9日,扬州官方发布通报,近日网传扬州市有关领导干部生活作风问题,扬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纪检监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已成立专项核查组,正在全面深入开展核查,一定秉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的原则认真处置,核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上述通报中提到的韦某系淮安市副市长韦峰,戴某系扬州市广陵区商务局副局长戴璐。此前有网民在多个网络社交平台晒出一段对话截图,显示戴璐与一名“扬州市领导”存在生活作风问题。

12日晚间的这份调查结果部分证实了网传截图内容的真实性,不过当事人之一是淮安市政府副市长韦某(韦峰,曾在扬州市工作),而非网帖中所说的“扬州市领导”。13日上午,淮安市政府官网已将副市长韦峰的简历撤下。

公开资料显示,韦峰,江苏扬州人,生于1977年1月,曾任扬州市接待办主任,扬州市江都区区长,江都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高邮市(扬州市代管县级市)委书记。2021年8月,韦峰任扬州市政府党组成员、扬州市广陵区委书记,2022年2月任淮安市副市长。

韦峰曾任扬州市广陵区委书记,而戴璐则担任扬州市广陵区商务局副局长,两人存在时空和工作关系上的交集,直到去年年初韦峰调任淮安。

根据淮安市政府公布的《市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淮政干〔2022〕1号),韦峰负责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文化、旅游、文物、体育、精神文明、妇女儿童、广播电视、白马湖保护开发管理方面工作。

韦峰还分管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红十字会、淮安技师学院、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淮安广播电视台、市志办、市白马湖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那么韦、戴二人违反了哪一项纪律呢?通报中提到的处理方式有何依据?

根据上述公开信息,韦峰系中共党员,并且是在职的公职人员,戴璐虽未公布其是否系党员,但也是公职人员身份。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除了追究二人的纪律责任,上述12日晚间的通报还提到了对二人“建议免职”。韦峰的职务是淮安市副市长,戴璐的职务是扬州市广陵区商务局副局长,二人对应职级为厅局级副职和乡科级副职干部。

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行为。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将组织处理措施纳入“四种形态”统计指标,将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办理提前退休、平职调整作为第二种形态指标。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党纪政务处分与组织处理匹配衔接,着眼处理的综合效果,聚焦执纪执法实践中常用的组织处理方式,精准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其中,建议免职主要适用两种情形:一是对有证据证明违纪违法问题明显、不宜继续履职的被审查调查人,在作出处分前先行免去现职,与停职检查区别在于并非临时性措施。二是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为匹配处分档次、强化处理效果予以免职。

因此,上述二人被建议免职后,将经过相应的流程,受到适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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