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是什么意思,强奸罪和猥亵罪有什么区别?
强奸罪和猥亵罪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如果细分的话,两者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共同之处猥亵是什么意思。
两罪法律规定的基本定义不同《刑法》第236条对于强奸罪的定义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由此可见,强奸罪中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和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这是强奸罪最明显的“标志”。
而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强奸罪有强奸即遂和强奸未遂之分,但是两者的界定是有无发生性关系,不影响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所以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只要被告的犯罪目的是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猥亵罪中被告人的目的相对而言就显得比较宽泛,可能是为了满足感官上的欲望,也可能是为了满足心理上的欲望,又或者仅仅是一种类似于“变态”的心理。
两罪的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只能是妇女,男性不能作为强奸罪的受害人。
而在绝大部分强奸案件中,被告人也都是男性,女性不会作为强奸案件的主犯出现,但是会作为从犯出现。
而猥亵罪的行为人、受害人范围都更加宽泛。
行为人方面,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猥亵罪,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受害人的范围就更宽泛了,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
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对男性实施性骚扰,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所以猥亵罪的受害人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两罪的量刑标准差别很大强奸罪属于人们常说的八大重罪之一(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既然是重罪,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在量刑方面相对而言也比较重,根据法律规定,犯强奸罪的,起步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
而猥亵罪相对强奸罪而言,从量刑方面就显得“较轻”。
《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规定,犯猥亵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犯罪的客体(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或者犯罪主体(被告)是主观直接故意的,再者是在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有期徒刑(无特殊加重处罚情节)。
其他不同强奸罪和猥亵罪的不同之处,除了上述几点外,还有一些特殊的不同。
比如强奸罪发生时,主体(被告)和客体(原告)一定会在现实当中接触,也就是双方在时(时间)空(空间)上始终保持一致性。
虽然猥亵罪也存在时空一致的基本属性,却并非绝对,下边用一个真实案例来解释一下。
2017年1月,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
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骆某仍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
在被害人小羽拒绝并在QQ好友中将其删除后,骆某又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其施加压力,再次将小羽加为好友。
同时骆某还虚构“李某”的身份,注册另一QQ号并添加小羽为好友。
之后,骆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对小羽进行威胁恐吓,同时利用周某继续施压。
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张,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
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
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
2017年8月14日,当地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骆某犯猥亵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这起具有指导性的案例当中,被告人骆某和被害人小羽虽然在时间上处于一致,但是在空间上(所处位置)却不一致。
假设在这样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发生强奸罪的,但是却可以发生猥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