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在小区居住,还用交物业费吗?
业主不在小区居住,还用交物业费吗?按照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不得以未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某小区业主卢某长期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及电话催交,卢某均以房屋空置,从未享受过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委托律师将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卢某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及相应违约金。卢某是否有权拒交物业费呢?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许娟律师表示,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合同,按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若业主违反合同的约定拒交物业费,业主除承担支付物业费外,还有承担违约金、诉讼费或仲裁费的风险。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购买房屋后,无论住与不住,都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物业费交纳。本案中,卢某以房屋空置为由拖欠物业费,无法律法规依据,也不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有权向卢某催收其欠付的物业费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小贴士】
物业服务范围有法律边界 业主应避免这些“误区”
江岸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相关负责人介绍,生活中,许多业主并不清楚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能边界,抱着“有任何问题都可以找物业”的固有观念,人为“扩大”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范围,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误区一: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如房屋漏水、墙体开裂等)拒交物业费。
正确解读: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并不是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在交房前发现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整改,因整改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
误区二:以未在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字为由拒交物业费。
正确解读: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开发商选聘物业公司并依法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误区三:以第三人侵权(家中被盗、邻居房屋渗水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正确解读:第三人侵权对业主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主体应为侵权人,而非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安保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家中被盗,业主应当及时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邻居房屋渗水导致损失,物业服务企业不负有维修义务,房屋遭受的损失应当向邻居主张赔偿。
此外,以房屋已经出租或出借应由房屋实际居住人缴纳为由拒交物业费、低楼层业主以无需使用电梯为由拒交电梯电费及维护费等公摊费用、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认为无合同约定为由拒交物业费等抗辩理由,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记者耿珊珊)
【编辑:王春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