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吗?
今天被影视剧《我在**挺好的》里胡晶晶的经历痛心,胡晶晶一早去谈了合作,没想到回到公司却被领导要求“主动辞职”。
面对质问,领导说:“你是不是你们整个线路开发组里加班加的最少的一个?”
“那是因为我按时完成了我的工作了啊!”
“你完成你的工作也可以帮助其他人啊,年轻人不能太自私。我像你这个年龄的时候,公司那帮老人的活儿,包括打扫卫生那都是我们干。”
胡晶晶满腹委屈,可领导说“人家要么有人脉资源,要么就天天加班态度好”。她也认了,可过分的是公司不愿意给赔偿金,真的是满脸的“?”。
独自在异乡,丢了工作还是被恶意赶走的,这无异于天塌了。
生活中类似的被开除事件是经常发生的,被辞退的理由也是“花样百出”影视剧中的胡晶晶因为正常下班、加班少原因被辞退,而我也遇到过因为违反规章制度而被辞退的。那么这种类似事件是否违法?作为劳动者又该怎么办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里说的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此条款也是受限制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可见以上所说的内容里根本就没有晶晶被辞退的正当理由,如果你是现实版的“胡晶晶”公司若不是因为以上几点原因辞退你的,那么他就是属于违法解除合同,理应拿到赔偿金的,断不要像晶晶一样选择隐忍,一桩桩、一件件,最后失去生命,因为我们的忍耐只能换来公司对劳动者无尽的打压,关键的时刻还是应该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最后想起晶晶的一句话“在任何想要决绝的时候,你都先后退一步,想一想你一直坚信存在的太阳,再厚的阴霾都阻挡不住他的照常升起”我也想说,坚信法律,还你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