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和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有什么不同呢?
无论是在民事诉讼中还是在行政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是有一定期限的。法律对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也是有时效性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如果不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话,那么只能过期不候,过期之后,你的维权通道就像过了期的面包一样被下架了。所以说,权利人想要通过诉讼来维权的话,一定要清楚法律上关于时效的相关规定。
虽然说民事诉讼维权和行政诉讼维权,都有时效,但是他们也有所区别。在民事诉讼中,我们所说的这个时效是指“诉讼时效”,而行政诉讼的时效指的是“起诉期限”。虽然,他们都是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也有很多的不同。
首先,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来说,即使是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还是进行起诉的,并且即使法官发现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也不能主动提醒对方当事人,只能由对方当事人主动提出来进行抗辩。比如说,别人欠你钱,你很长时间都没有向其主张还钱,等过了诉讼时效,你又起诉,法院即使发现过了诉讼时效,也不能不受理,受理之后,也不能提醒对方诉讼时效已过。只能对方当事人主动表示诉讼时效过了,欠你的钱可以不还了。
而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来说,如果过了时效,法院是直接不受理的。即使是受理了之后才发现已经过了起诉期限,那么法院也是裁定驳回起诉的。相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来需要对方当事人主动援引来说,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还是很强硬的,过了起诉期限,直接从立案阶段就已经切断了诉讼维权的途径。比如,在征地拆迁中,强拆行为发生过了六个月之后,你才拿着起诉状起诉强拆违法,那么法院是直接不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起诉。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过了起诉期限,再进行诉讼维权已经陷入根本不可能。
此外,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一个可变的期间,其可能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而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是一个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当然由特殊情况正当事由,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决定才可能扣减或者延长相应的期限。在这一点上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更像是一个皮筋,而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更像是一个木棍,自然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更具稳定性。
所以说,当公民想要通过起诉来进行维权时,一定要搞清楚具体诉讼中的相应时效,然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来进行维权,一定不要不当回事,觉得自己的权利自己想什么时候行使就什么时候行使,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如果错过了维权的时效,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