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辞退、开除、劝退三者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其实都是两个主体之间的问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关系。想要了解两者存在哪些重要的矛盾,其必须要了解的就是辞职、开除以及劝退三者之间的区别问题,那么究竟他们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情形?什么关系?又有何种关联呢?
一、辞退、开除和劝退分别是什么意思?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其实辞退和开除是一个意思。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通俗说法,具有单方向和强制性。与辞职很显然不同,辞职是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的,而辞退和开除是用人单位提出的。
劝退,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俗说法,有协商之意,强制性更弱一些。如果劳动者同意了用人单位的劝退,那么可以视为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二、辞退、开除和劝退,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
1)违法解除的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存在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不存在过错),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例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劝退,就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N;
3)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的情况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才需要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
4)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
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存在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
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由此可见,三者其实存在一点点的差别,整体上除了概念区别之外。还有对于离职之后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关系到劳动者的钱的问题,那就是很大的区别,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不同的含义都代表什么?能不能要到相应的补偿。
来源:遇事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