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厕所摔伤为何得不到赔偿
摘要“很多当事人不知道,和食物有保质期一样,法律对人们权利的保护也有一定的有效期,法律术语称为‘诉讼时效’。”4月17日,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给记者讲了一个例子。老人在单位厕所摔倒后,由于没有及时维权,最后法院因已过诉讼时效而驳回请求。
“很多当事人不知道,和食物有保质期一样,法律对人们权利的保护也有一定的有效期,法律术语称为‘诉讼时效’。”4月17日,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给记者讲了一个例子。老人在单位厕所摔倒后,由于没有及时维权,最后法院因已过诉讼时效而驳回请求。
在单位摔伤3年多,才起诉索赔
今年70岁的肖大爷近日来到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退休后,肖大爷经人介绍到宁波一家景区担任门卫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肖大爷平时和老伴住在门卫室。2015年6月的一个早晨,肖大爷在景区大厅入厕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滑倒在地,导致腿部骨折。
摔倒后,肖大爷当即入院,其间做了固定手术。半年后,又住院做拆除手术,2天后出院。这两次住院,肖大爷一共用去了1万余元医疗费。
摔伤后,肖大爷曾向保安队长说自己摔倒了,但没有向单位提出赔偿等要求。今年年初,肖大爷申请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肖大爷未构成伤残,评定误工期限为150日、护理期限60日等。
随后,肖大爷决心起诉维权。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为什么在事发3年多才想着要起诉维权呢?肖大爷说:“我手术后还在那里上班。2018年年底单位辞退了我,劳务合同也终止了,我就想着维权了。”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肖大爷的申请后,向他解释了这个案子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虽然法院不会因过诉讼时效而不予立案,但在庭审时,只要对方以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抗辩,且法院查证属实,那么法院将不再进一步审理,而是直接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是,肖大爷执意要求诉讼。
肖大爷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景区赔偿各项损失4.2万余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用等。
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果然,作为被告,景区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假如原告诉称的事实存在,原告现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已过法律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主张权利。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发生在2015年,依据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限为一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原告诉称2015年6月在被告公司如厕时摔倒受伤,当月20日出院时,其治疗已基本终结,损害事实也基本明确,其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从此时开始计算。因此,至2016年6月19日,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原告也承认自受伤时向被告保安队长反映情况后,一直未向被告提出要求,直到被辞退时,才提出赔偿请求。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起诉主张的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其诉讼请求。
类似遭遇的当事人有不少
生活中,和肖大爷类似遭遇的人有很多。由于过了诉讼时效,维权困难重重。
比如,宁波最近作出了一起和借条诉讼时效相关的民事判决。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款项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出借方称,尚有1.7万余元款项没有还清,多年来每年都在催讨,对方却不予认可。借款方称,款项其实已还清,而且出借方在2018年起诉主张债权,已经超过了普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借款方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出借方的诉讼请求。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自己有理,维权不急于一时。拖着拖着,诉讼时效就过了,结果吃亏的是自己。” 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律师介绍。有些人,把钱出借后,以为有“借条”就可以高枕无忧,但多年后去法院起诉,才被告知诉讼时效已过;有些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为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全责”就可以安然无事,但到开庭时,却因诉讼时效已过,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援助律师提醒市民,维权一定要及时,像肖大爷这样过了诉讼时效,只能悔之晚矣。首席记者 王颖 通讯员 朱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