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如何避开雷区?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近期就“二手车交易消费问题”进行调查发现,其中不乏涉嫌隐瞒真实车况或违规操作情况。实际上,二手车交易乱象屡见不鲜,导致很多交易欺诈案件涌入法院。那么,二手车交易中都有哪些“雷区”,消费者应如何避开呢?
雷区1
购车款汇入业务员账户 交易平台身份难认定
郭某在某公司经营的二手车平台官网选中两辆二手车,到店咨询时,销售人员高某负责接待。郭某通过微信向他表达了购买意愿,高某称无需签订合同,车款可通过他转给公司,并向郭某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之后,郭某将车款打入高某账户。很快,其中一辆车过户至郭某名下,但另一辆车经多次催促仍未交付。郭某发现该车已另售他人,于是诉至法院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公司辩称其与郭某之间未签署过任何买卖合同,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身份仅是中介方,不是车辆出卖方。且高某虽是销售人员,但其职责范围并不包括订立口头合同和收取货款。
法官释疑
高某作为公司销售人员,与郭某通过微信交易涉及的车辆信息均来自于该公司二手车平台官网,虽然公司称销售人员无权收取货款,但法院查明在郭某购车期间,高某曾多次向公司转账,金额巨大,且郭某通过向高某账户汇款成功购买并过户了其中一辆车。这些情况可以认定高某存在长期代收客户货款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因此郭某与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公司承担的是卖方责任,而非中介责任。现另一辆车已经出售他人,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郭某有权解除涉案买卖合同,要求公司退还车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二手车交易平台多具有双重身份,除中介方外,有时还是卖方。一些二手车平台自卖二手车,在购车协议中却有意规避自身责任,消费者通过平台及其工作人员购买车辆后出现问题,平台便以其是中介方而非卖方为由拒赔。在交易过程中,平台承担何种责任,主要取决于其与客户所形成的合同关系的性质。若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其为买卖合同的卖方,承担的是卖方责任,须向买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二手车,并依约配合办理过户。若作为买卖合同的中介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撮合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则承担的是中介责任。相对于买卖合同的卖方,其承担的合同责任更轻。但实务中,存在未签署书面合同,对二手车交易平台是否为卖方产生争议的情形,此时,法院会根据聊天记录、录音材料、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二手车交易平台是否为卖方。
法官支招
消费者购车时应尽量避免与个人私下达成交易,切不可仅凭口头协议,要签订正规的购车合同,保证过户手续完备,确定车辆性质合法,通过书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保留交易相关凭证;维权不成功,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雷区2
车辆行驶里程数据造假 汽车经营者退一赔三
曲某通过某旧机动车经纪公司购得一辆二手车,合同约定交付的车辆行驶公里数为139000。购车后,曲某委托评估公司对该车辆进行鉴定,结论是该车里程表被人为更改,目前实际公里数应在22万以上。曲某以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旧机动车经纪公司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进行3倍赔偿并支付鉴定费用。
法官释疑
行驶里程数属于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重要信息,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属于知情权的范围。
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旧机动车经纪公司认为其在收购案涉车辆时经过了第三方机构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的表显里程为13.26万公里,其依据该检测数据向曲某出售,没有欺诈的故意,但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者,旧机动车经纪公司应审慎查明,并如实告知消费者。检测报告中虽写明该车辆的“表显里程”,但是也已经明确“里程表读数不作为判定被认证车辆实际行驶里程的依据”。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未向曲某出示该检测报告,使其丧失了依据检测报告取舍的机会,显然具有欺诈的故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定解除双方买卖合同,旧机动车经纪公司退还曲某购车款,并赔偿购车款3倍赔偿金。
法官支招
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除对车辆品牌、颜色等进行挑选外,更需要关注车辆是否出过事故、维修记录等与质量相关的情况,这也是购买二手车与新车的主要区别。在购车前应要求销售者提供车况检测报告、出险记录、维修记录等材料。签订买卖合同时,消费者要认真仔细地阅读合同条款,知悉约定内容,遇到描述模糊不清、表达出现歧义的条款要及时协商修改,切记不可只听口头承诺。此外,双方要将经营者对车辆状况的承诺,如非事故车、非泡水车、非火烧车、非盗抢车,提供的质保期,车辆里程数真实性等重要内容,以及违约责任在合同上一一载明。并要特别注意免除卖方一方的主要义务、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雷区3
质保期间车辆自燃 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相应责任
吴某与二手车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公司保证所购车辆无重大事故、泡水、火烧,发动机、变速箱、电路板质保两年”。随后,吴某贷款支付22万元车款后拿到了车,但5个月后吴某驾车回家途中,车辆驾驶舱冒烟起火。事后,他委托一家鉴定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起火的原因进行调查,鉴定结论是:可排除雷击、外来火源、人为纵火、车辆事故碰撞、电路故障导致起火的可能,不排除车辆动力系统/燃油供给系统故障导致车辆起火自燃的可能。吴某认为二手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全部车款。二手车公司辩称,吴某在了解车况及质保承诺的情况下购车,且车辆毁损由自燃造成,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法官释疑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六条的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须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此案根据鉴定结果,二手车公司作为出卖人应保证交付的车辆具备应有的质量和性能,且作出了相应质保承诺,应对车辆自燃导致毁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购买方吴某明知是二手车,其质量、性能显然不能与新车相比,仍然选择购买。同时考虑到他从提车到车辆自燃前已使用5个月,其间有更换蓄电池,未对涉案车辆进行正规保养的情形,吴某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车辆的使用时间,兼顾公平原则,法院最终认定吴某和二手车公司对车辆的毁损各承担50%的责任。
法官支招
消费者购买二手车,一定要核查车辆手续是否齐全。卖方须提供完整的手续材料,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完税凭证、购置附加税、车辆保险、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买方要一一核查清楚。此外,消费者还要查看汽车发动机编号、车架号是否与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书上的描述一致。车辆大修后,应有相关文件、保修单及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这些文件中的车辆车架号(VIN码)和发动机号一定要与本车相同。必要时可要求与销售者共同前往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查验交易车辆是否存在抵押、司法查封等权利瑕疵问题。
雷区4
通过“车虫”买车引纠纷 卖方身份须综合认定
魏某在二手车行认识了“车虫”冯某,双方通过微信达成协议,魏某从冯某处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付款提车后,魏某使用中发现该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将冯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车退款。冯某辩称自己不是车主,也不是卖方,只是二手车中介,在收下中介费后已将剩余车款转给车主刘某,并提供了转账记录,认为魏某应向刘某主张权利。后法院追加刘某为本案第三人,刘某称自己不认识魏某,也未委托冯某卖车,只是将车卖给了冯某。
法官释疑
魏某与冯某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冯某虽称其仅是中介方,但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无法看出其曾明确表示自己的中介身份,且他也无法提交车主刘某委托其售车的相关证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认定魏某与冯某之间成立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魏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冯某应将车款返还给魏某,魏某将车退还给冯某。
在涉及“车虫”案件中,由于他们无正规的资质以及公司监管,售卖的二手车易发生权属争议或其他重大质量问题。当出现争议时,“车虫”多会称自己是中介方,否认是卖方以逃避责任,若其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中介方,则不承担退款义务,否则应退款。
法官支招
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要选择正规的经营者,尽量不通过“车虫”交易。同时,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卖方身份,注意核查车辆的权属情况及车况。此外,消费者要树立证据意识,注意保留相关交易过程中及车辆使用中的证据,包括发票、合同、电子凭据、聊天记录、宣传资料、音像资料等,为日后维权留好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规范治理
合力构建二手车交易监管体系
2018年以来,二手车交易相关案件呈较快增长态势。经调研,二手车交易纠纷中消费者面临“三难”:一是二手车经营者欺诈方式多样,消费者维权难度大。有的经营者诚信缺失,用调改里程表数据、隐瞒大修经历等方式对消费者实施欺诈。二是二手车车辆信息不透明,消费者查询难度大。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二手车交易信息网络系统,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很难在平台上查询到车辆的合法性、维修、保险、事故等全部信息。三是二手车经营者法律责任难确定,消费者举证难度大。二手车经营人员、财务管理相对混乱,经常不签订书面合同,仅依靠业务员与消费者联系,业务员以个人名义收取消费者的购车款等。
因此,消费者若选择购买二手车,在享受优惠价格的同时,必然要承担更多的风险。一定要擦亮双眼,保持冷静,尽量选择正规的交易市场与网络平台,并实地检查车辆情况,签订正规的购车合同,保证过户手续完备,确定车辆性质合法,保存交易的相关凭证,最大程度避免消费陷阱。同时,二手车经营者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规范交易流程,并积极履行向消费者的告知义务。相关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应着力推进二手车车况信息官方查询平台的建设,以及进一步细化二手车相关的质量认定标准,促进二手车行业规范发展。
习亚伟(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