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伙食费补贴新规范
差旅费包含了餐费、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补贴及杂费,杂费包括了订票费、手续费等。餐费、交通费会在专题中单独整理讨论,本篇重点介绍出差的住宿费及差旅费补贴。
住宿费---涉税规范
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包括酒店住宿费用和租房费用,该部分费用均属于差旅费。
(图为酒店住宿发票:专票为一般纳税人开具,普票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
(图为长期出差,租房发生的住宿费支出)
根据不同的发票,税务处理也不同。
增值税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属于差旅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员工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主要取决于住宿费的“用途”,只要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中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均可以认证抵扣。对于酒店将住宿费和餐费开在同一张专票的情况,应在认证抵扣后将餐费部分税额做进项转出。
举个例子:员工旅游发生的住宿费用,即使酒店开具了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进项抵扣。
所得税
基于取得合规发票的前提下, 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根据住宿费不同的账务处理,扣除的金额有所区别,住宿费账务处理及所得税规范详见本专题会计处理章节的详细说明。
个人所得税
以发票报销形式的“工资薪金”类型款项,应计征个税,据实报销住宿费不涉及个税。
差旅费补贴---涉税规范
一般来说,企业员工出差费用报销分三种情形:
1)全部凭票报销;
2)按照凭票报销+按天计算出差补贴;
3)全部按天计算出差补贴。
小编在从事审计工作期间,有见过企业不承担任何凭票报销,按照300元/天结算补贴金额;也见过按照凭票报销+60元/天差旅补贴的企业;不同公司不同的差旅报销方式,到底谁对谁错呢?
实际上,对于符合规定的凭票报销部分均允许按照发票金额计入费用明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而出差补贴部分,需同时考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局处理口径与补贴金额大小来全面考量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文件中明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个税征税范围。那么实际工作是不是可以报销差旅补贴,不限金额呢?
当然不可以!若真是这样,那税收都得乱套了,大家都会把工资收入金额“转嫁”给差旅补贴,既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又可以免征个税,太完美的“税收筹划”了吧!其实在实际业务中,税局并没有给到企业对于差旅补贴合理性的准确标准。但这时为平衡税收风险和实际节税,企业大都可以参考财政部针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来进行金额确定。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规定,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发布。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自主规定。我们梳理各地标准可以发现,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大多为100元,如下图:
但据小编了解,各地区对出差补贴是否征税的核定仍各有不同。个别地区要求出差补助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参与个税的累计预扣预缴;也有地方则明确只要在合理范围内的出差补助可以无票补贴。例如浙江地区税局规定差旅费补贴必须有住宿费发票作为凭据,否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企业有自己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差旅费的合理标准,可以照此确定扣除额,如没有规章制度,可参照行政机关每天80元的标准。
因此,财政部文件只能作为参考和制定差旅补助标准的依据,实际中企业还需要了解所在区域对应的相关政策,从而确定是否需要针对无票补贴部分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