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拒不开票,去法院告它,行吗?
现实经济生活中,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的情形并不少见。购买方在催告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吗?
我们不妨看几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得到法院支持)
中天公司中标温商公司建设项目,建设盛世嘉业国际商贸城工程。后因双方施工发生争议,其中一项就是温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应交付施工资料、开具发票。
就开具发票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中没有开具发票的约定,开具发票这种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不予审查;要求温商公司另行解决。
而二审沅陵判决认为,中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应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温商公司要求承包方中天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是作为发包方的温商公司的合同权利。因此温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的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的开具发票的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范围不予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案例二:
天津市宝孚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宝孚公司于2009年1月22日,与城建公司签订《天津市预拌混疑土买卖合同》,约定宝孚公司为城建公司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格项目供应预拌混疑土,宝孚公司依据合同履行了义务,城建公司也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宝孚公司一直未开具发票。城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宝孚公司开具相应付款金额的发票。
法院认为,税务机关是开具发票的主管机关,开具发票属于税法上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开具发票事宜,城建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对城建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解决方式:
发票管理属于税务机关的行政职权范畴,购销双方均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因此,付款方仅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解决方式一:
事前解决。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销售方开具发票的具体时间和条件,并作为销售方合同义务的组成部分。同时,对延期开具发票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应当明确。
解决方式二:
就开票方拒开发票行为向税务部门寻求救济。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